有用,很多人認為,推行建造師制度,是取消了項目經理。不是的在七個部委文件建協[2006]7號中明確說明了兩者之間的關系:要正確理解和處理好建造師執業資格與項目經理崗位職業資質的關系。一是要明確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是改革項目經理資質管理的行政審批制度,不是取消項目經理。二是要看到實行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有利于提升項目經理崗位職業標準和整體素質,是完善項目經理知識體系、加快項目管理人才培養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要舉措,并非取代項目經理。三是要弄清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是擔任項目經理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由于經驗、業績和綜合能力等原因,即使是部分已通過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也不一定具備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上崗條件。但這些人員可作為項目經理后備力量,在實踐中重點加以培養和鍛煉。四是要堅持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逐步從具有建造師或相應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的人員中挑選。
項目經理責任制是我國施工管理體制上一個重大的改革,對加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后,項目經理責任制仍然要繼續堅持,國發[2003]5號文是取消項目經理資質的行政審批,而不是取消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仍然是施工企業某一具體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負責人,他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有變化的是,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注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一項必要性條件,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但選聘哪位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則由企業決定,那是企業行為。小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師的人員擔任。所以,要充分發揮有關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項目經理培訓,不斷提高項目經理隊伍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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