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又叫手提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航空公司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為了運輸安全,航空公司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航空公司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不得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主要包括:
小而貴重的物品:現金,證券,hp,信用卡,珠寶,相機。 急用物品:藥品,鑰匙,護照,旅行支票,商務文件。 不可取代的物品:手稿,{zc}物。 易碎品:眼鏡,玻璃容器,液體。 上述物品應隨身攜帶,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隨身攜帶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1、行李托運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一般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不屬于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zg}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航空公司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航空公司有權拒絕收運。各航空公司對國際航班規定不甚相同,辦理聲明價值,應按各航空公司的規定辦理。
2、行李重量
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托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 全國客服熱線;400661656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