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物價局今天向全市各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發出價格政策提醒函,要求全市相關單位加強H7N9禽流感防控期間的藥品價格監管,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穩定,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同時要求所有藥店和醫院銷售的防控禽流感的中藥飲片在防控期內一律不得漲價。(4月8日《揚子晚報》)
《價格法》第30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由此可見,關于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價格法》從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實施條件,即要滿足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這一前提;二是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實施手段,即可以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三是有權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的機關,即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而在此次H7N9禽流感出現后,尤其是有關方面發布板藍根等中藥材(中成藥)可以預防H7N9的情況下,南京等不少城市的板藍根等相關藥材出現了市民{qg}風潮,一些地方尤其是南京的一些藥店出現了脫銷的現象,接下來相關藥材價格大幅上漲的可能,已經達到了可以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條件。在此情況下,南京市物價局采取價格提醒告誡等形式嚴防(控制)相關藥品價格上漲,可以說是在積極作為,有效履行價格監管職能。但遺憾的是,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其沒有制定和發布包括“不準漲價”在內的各種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權力,涉嫌違法行政,應當被糾正或制止。
對H7N9禽流感防控,可以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但這并不意味著,更不說明采取的違規價格手段就有必要性和正當性。相反,違規的措施,說明相關方的法治意識欠缺,讓制定和發布實施機關陷于違法不利的境地。
依法辦事是行政的基本原則,更是政府機關干好各項本職工作、{gx}行政的基本保障。但在實行價格臨管措施時,應該有合法的主體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干預措施也應該合法。這個事件其實也為各有關方面推進工作時,必須以合法有效措施為前提敲了一記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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