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變更材料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需要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向原核發機關進行申請變更。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復印件。
(三)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
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量
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對新改擴建項目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內容進行許可時應當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的相關要求作為重要依據。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并為此享受國家或地方優惠政策的,應當將更加嚴格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載明。地方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二)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三)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后,排污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四)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五)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六)地方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七)地方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三十個工作日內;
(八)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排污許可證申報排污許可證申報
發生本條{dy}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污單位提交變更排污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應當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