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在先商標權人的善意抗辯權
我國商標權的取得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即核準注冊 。商標注冊申請遵循的是申請在先原則,適當慮使在先。那么在先使的商標權又該如何護呢?其實這個問題是關于商標權的強護的問題,是未核準注冊商標的護,是核準注冊商標護的例外。商標法有四個條分別這個問題均做了規定,此現淺述如下:
一、復、摹方或者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cmsb
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摹方或者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cmsb,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了解cmsb申報,可聯系0551-64254254)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的馳名護其要求系爭商標在申請注冊日期前該未注冊商標已經達到馳名的標準(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結果是他人注冊商標(系爭商標)不予注冊并禁止使。實踐中通常是采取系爭商標異議或者宣告無效從而達到維護在先商標權的目的。
二、搶注被理人或者被表人或者有特定關系人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理人或者表人以己的名義將被理人或者被表人的商標進注冊,被理人或者被表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規定以外的同、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異議的,不予注冊”。
本條是特定關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標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惡意搶先注冊為的禁止性規定。實踐中被理、被表人或者雙方之間有特定關系(比如、務往來、理商等)的特定關系人已經在先使的商標或者其他依法屬于他們的商標或者其已經為商標投入市做了相關準備的,被理人、被表人或者特定關系人掌握的內部在先息搶先注冊,這種為明顯違職道德,不予注冊并禁止使。實踐中通常是采取前敘搶注商標異議或者無效宣告從而達到維護在先商標權的目的。
三、惡意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并有一2435898934定影響的商標”。本條是在先權和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明確了在先使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護即他人不可搶注?!耙欢ㄓ绊憽笔莻€相概念可以理解為在相關或者一定地域范圍,為本領域的相關公眾知曉。在實踐中通常采取惡意搶注商標異議或者無效宣告從而達到維護在先商標權的目的。
四、被訴侵權人以在先使商標為由理抗辯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產品先于商標注冊人使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權人無權禁止該使人在原使范圍內繼續使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示”。本條規定了他人注冊商標的正當使問題。理人盧松杰認為本條暗含了三個含義:{dy}商標使人要先于他人商標注冊申請前使并先與他人使前使即“雙先使”;第二在先使要有一定影響且使不可中斷;三在先使人的使需縮小使不可擴大使,如在原使范圍內繼續使并可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記。
綜是理人盧松杰從商標十五年在先商標權人善意抗辯權的淺顯理解,望廣大商標專、學者以及商標愛好者多指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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