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4日,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解決預付式消費領域群眾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本文章我們來解讀培訓機構的霸王合同問題'涉及到培訓機構霸王合同的條款,本《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九條作出明確規定。在培訓領域的服務合同,今后出現“霸王條款”的,作廢、無效。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呢?我們通過“法條”+“解讀”的形式來進行說明。
第一條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美容、培訓、養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續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因此,采用預付費模式的培訓機構屬于本次《司法解釋》覆蓋的范圍。也就是說,培訓領域,培訓機構向學員預先收取培訓費用后,與學員產生的退費、課程交付等糾紛適用本解釋。本次《司法解釋》并未區分教育培訓還是職業培訓。因此,凡是采用預收費模式的培訓機構都受影響,包括但不限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學科類(語文、數學、英語等)、非學科類(藝術、體育、科技等)校外培訓機構,面向成年人開展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社會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等。
此外,根據人民法院發布的新聞宣傳稿,除了第一條列舉的生活消費領域外,家政、養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本《司法解釋》。
第九條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轉讓預付式消費合同債權;
(三)約定消費者遺失記名預付卡后不補辦;
(四)約定經營者有權單方變更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經營者對所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消費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
根據本《司法解釋》上述內容,存在以下情況的培訓合同條款無效:
(一)不允許學員依法解除合同或者限制學員請求退還學費權利的條款,比如“此合同一經簽訂,概不退款”“此費用繳納之后,不予退款”等內容。
(二)不合理地限制學員轉讓消費合同權利的條款:無效。比如“此培訓合同只能由A學生使用,禁止轉讓給其他任何學員”。哪怕是A學生因家庭遷移、不在當地生活和學習,A學生希望能夠轉讓給另外一個同班同學B來繼續上課,而培訓機構單方面禁止的條款,無效。允許A學生將剩余課程轉讓給另外一個同班同學B來上完剩余課程。
(三)約定學員遺失記名的預付卡之后不能補辦:無效。允許學員對遺失的預付卡進行補辦。
(四)約定培訓機構有權單方變更培訓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條款無效。因此,培訓機構不得單方面變更培訓服務的價款、種類、質量、數量等合同實質性內容。
(五)免除培訓機構對培訓服務的瑕疵擔保責任或者造成學員損失的賠償責任:無效。不管如何規定、簽訂了何種豁免機構的責任條款,培訓機構都需要對其提供培訓服務的瑕疵或者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約定的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無效。例如排除學員向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一些培訓機構與學員約定,出現糾紛時,要到外地的法院進行起訴,不在本地法院起訴,大大增加學員的起訴成本、維權成本。這類條款無效。學員仍然可以向學員居住地的法院(按照就近原則)起訴,要求培訓機構賠償學員損失。
(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學員、學生家長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教育培訓機構責任、加重學員、學生家長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情形。這一條是萬金油,兜底條款,意思是除了上面六大類“霸王條款”之外,只要是其他任何存在排除、減損消費者權益,加重學員、學生家長不公平的條款,都無效。簽了也是作廢。
綜合上述情況來看,培訓機構還是要實打實地與學生家長簽訂相對公平的合同,通過誠實經營和良好的服務來促進機構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