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招牌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許公益性廣告內容為意圖,使用野外場所、建(構)筑物等設置廣告的行動,包含:
(一)使用野外場所,路途、地道等市政設備,建(構)筑物設置展現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設備、公共廣告欄(包含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什物模型等廣告設備的行動;
(二)使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備設置展現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備或許使用工地圍墻制作、粘貼廣告的行動;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設備等其他方式在野外設置廣告設備的行動。
野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是指機關、集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安排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標明單位名稱、字號、象征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動。
廣告招牌和招牌設置關聯規定如下:
1、野外廣告計劃包含野外廣告專項計劃和野外廣告設置計劃。 野外廣告專項計劃由市城鄉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安排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施行。野外廣告專項計劃應當對全市野外廣告的總量和計劃進行操控,斷定答應或許制止設置野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及計劃指引。野外廣告設置計劃由市、縣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野外廣告專項計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安排編制,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發布施行。野外廣告設置計劃應當清晰野外廣告的設置地址、方位、方式、標準及顏色等具體要求。
2、請求的野外廣告(含店招店牌)設置時刻,將嚴厲依照同意的時刻、地址、標準、內容、顏色和數量設置,堅持野外廣告(含店招店牌)整齊、無缺、安全、不危害市容市貌,并切實加強各項安全措施。如有損壞或許存在安全隱患,自己(單位)做到及時修正或撤消,對同意到期后超期不撤消的野外廣告(含店招店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照關聯法令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3、編制野外廣告計劃、野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標準,應當尋求建造、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交通、氣候等關聯職能部門定見,并采納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教授、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