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是指,企業登錄關企共用平臺預錄入客戶端,自主如實申報報關單數據,并主動申報稅款,海關信息系統對于企業申報數據進行自動審放一體作業。試點初期,該作業模式僅適用于試驗區“分送集報”進口業務。
二、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的企業應為進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用戶;
(二)注冊在試驗區內企業信用狀況為高級認證的企業;
(三)3年內沒有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記錄,沒有欠繳海關稅收記錄;
(四)企業申報規范率較高,具備自測、自報稅款能力;
(五)遵守海關征稅管理規定,積極配合海關稽核、后續補稅等工作。
“3年內”指企業申請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三、企業要求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的,應當向上海海關關稅處遞交《試驗區“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企業綜合評估表》(附件1,以下簡稱“《評估表》”),并接受資質綜合評估。
注冊在試驗區內的企業也可以向試驗區主管海關遞交《評估表》。
四、海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評估工作,如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海關應當及時通知企業評估結果。
五、企業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錄入報關單數據時,應當采取無紙化申報,申報時勾選“自主報稅”模式,并在自主報稅窗口內填寫預估稅款總額。
六、企業應當依法承擔如實申報的責任,就全部申報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企業自報稅款總額低于海關信息系統核定的應繳稅款的,將不予自動審放。
七、“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在通關過程中不再打印紙質稅單。如企業需要,可以在貨物放行后至相關海關業務現場指定窗口辦理稅單批量打印手續。待系統完善后,企業可以自行打印完稅憑證。
八、海關將對“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的報關數據不定期地開展后續稽核。海關在稽核過程中,如發現企業申報有誤,需要進行改單或者補征稅款的,企業應當按規定予以配合。
九、海關將在每年年末對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的企業實施年度評估。評估通過的,企業可以繼續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
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將暫停企業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
(一)未依法設置、編制、保存有關薄記、資料或者記錄不真實、管理混亂的;
(二)不正當使用報關IC卡及企業支付代碼的;
(三)資信或者財務狀況惡化的;
(四)海關在后續稽核中發現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報關單存在較大涉稅問題的;
(五)有其他嚴重影響海關正常監管或者稅費繳納入庫的事項。
暫停企業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的,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后,由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十一、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取消企業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
(一)構成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或者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被海關暫停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后,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對其行為進行糾正的;
(三)有其他嚴重影響海關正常監管或者稅費安全的事項。
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內,海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再次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的申請。
十二、暫停或者取消企業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作業模式的,試驗區主管海關向企業制發《暫停/取消適用“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模式告知書》(附件2),并加蓋單證專用章。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